• 办事指南

  一、实施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五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二、办理程序

  1、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提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告知当事人如实填写有关表格。

  2、材料审查(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声明书等),告知本人自愿情况下签字或按手印。

  3、在婚姻登记系统办理手续,打印证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受理地点:鹤壁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黄山路5号)

  联系电话:0392-3318253

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