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一、收养人准备收养申请、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及其他的证明材料。

  二、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的规定,依法确定管辖地,并提交收养材料。

  三、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负荷《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